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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14年强农惠农富农主要政策
发布时间:2014-10-20     浏览次数:     来源:

 

 
一、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
从今年新粮上市起,白小麦(三等,下同)、红小麦、混合麦最低收购价格每斤提高到1.18元,比2013年分别提高0.06元;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粳稻最低收购价格每斤分别提高到1.35元、1.38元、1.55元,比2013年分别提高0.03元、0.03元、0.05元。
二、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政策
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均按照核定到户的面积进行补贴,水稻直补每亩补贴20元,农资综合直补每亩补贴103.4元。
三、种植业粮种补贴政策
良种补贴坚持政策公开、全面覆盖、直补到户的原则。一是政策公开。向社会公开补贴政策和办法,公示补贴农户、补贴标准、补贴面积、补贴金额等,操作全过程透明。二是全面覆盖。对种植水稻、玉米、棉花、小麦、油菜的农户按照种植面积全部进行补贴。三是直补到户。补贴资金通过一折通直接发放到户,确保农民受益。补贴标准为水稻、棉花每亩15元,玉米、小麦、油菜每亩10元。
四、畜牧业良种补贴政策
为推动家畜品种改良,提高家畜生产水平,带动养殖户增收,2014年继续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生猪良种补贴为列入项目县(市、区)计划内的母猪饲养场户每头能繁母猪补贴40元;奶牛良种补贴标准为荷斯坦牛每头能繁母牛30元。
五、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
2014年农机具购置补贴确定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等12大类50个品目机具。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非通用类农机产品定额补贴不超过我省近三年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0万元。同一购机者年度内购置机具补贴最高限额80万元。各补贴产品型号的具体补贴额以江苏省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为准。补贴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为目的而购置农业机械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在我省当地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农林场圃、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含农业企业]。步进式和乘坐式插秧机、育秧播种机和油菜收割机4种机具执行补贴的截止时间为2014630,其他补贴机具执行补贴的截止时间为20141115
六、农业保险补贴政策
继续实行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的补贴政策:对水稻、小麦、棉花、玉米和油菜保险,财政补贴不低于7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5%,省财政补贴25%,差额部分由市、县财政予以补贴。对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保险,财政补贴不低于8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对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分别补贴10%20%30%,差额部分由市、县财政部门予以补贴。对省属企业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保险,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40%。对其他种植、养殖参保品种以及高效设施农业参保品种,省财政保费补贴标准为苏南20%、苏中30%、苏北50%;对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联合收割机三责险、运输型拖拉机交强险、驾驶员意外险,省财政对苏南、苏中、苏北地区补贴比例分别为20%30%50%;对渔船互助保险、雇主责任互助保险、内陆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省财政对投保渔民保费补贴暂定为25%
七、农民培训补贴政策
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实行普惠制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获证奖补政策。奖补对象:当年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本省农村劳动者。为体现对农村贫困劳动力的特殊扶持政策,对已获得转移培训省级补助资金的农村贫困劳动力,可以纳入获证奖补范围,在按要求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享受省级获证奖励补助资金。奖补标准: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300/人;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600/人;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1000/人;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1200/人。
八、农村实事工程政策
农民饮水安全工程。解决48个县、1483万农村居民饮水不达标问题,至2015年每年完成300万农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
农村教育培训工程。农业专项技术培训。每年培训100万人,加快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模式的推广应用,提高新技术应用覆盖面。农业职业技能培训。每年培训10万获证农民,提高农业专业化生产和服务人员的职业技能与服务水平,培养一批农业生产经营者。农民创业培训。每年培训5万获证农民,其中,开展农业信息技能培训3万人,提高农民创业能力,培养农业创业致富带头人。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每年培训2.6万名获证农机人员,提高农机操作水平。
农民健康工程。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水平。到2015年,以县为单位,新农合人口参合率稳定保持在98%以上。全省人均最低筹资35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不低于280元;每市至少选择1个县(市、区)开展大病保险试点。到2015年,全省人均最低筹资提高到45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不低于360元;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参合人员。
农村交通出行工程。至2015年,对农村公路进行提档升级,新建、改建农村公路2万公里、桥梁3700座。
农村环境整治工程。到2015年年底,全面完成全省村庄环境整治任务,每年建设1000个绿化示范村。
农村文化建设工程。至2015年,送书刊下乡240万册以上,送戏下乡8400场以上,送电影46万场,建设固定放映点653个。
农村社会保障工程。2014年至2015年,农村低保最低标准达到月人均不低于300元、335元。逐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有条件的地区加快推进城乡低保一体化。2015年,苏南地区以县(市)为单位力争全面实现城乡低保标准并轨。
农村脱贫奔小康工程。贯彻《江苏省农村扶贫开发十二五规划纲要》,组织实施脱贫奔小康工程。到2015年,全省农村列入帮扶对象的147万户、411万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年人均纯收入达到4000元或当地扶贫标准;1533个省定经济薄弱村达到新八有目标。加大12个重点县和6个集中连片地区的帮扶力度。
九、农民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全面落实农民就业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创业服务和农村困难家庭就业援助四项制度。完善最低工资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企业欠薪保障应急周转金和工资保证金制度。
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的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12个月的免费培训。帮助低收入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免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给予50%的贴息。对利用自有住房初次创业运营正常的,给予水电等创业运营经费补贴。落实鼓励农民创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制定促进农民创业贷款政策,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向创业农民倾斜。有条件的地方可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拓展到农民创业者。对在常住地登记失业半年以上、进城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民,凭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按照税法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为推进全国鲜活农产品市场供应,降低流通费用,全国所有收费公路(含收费的独立桥梁、隧道)全部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范围,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的公路收费站点,要开辟绿色通道专用道口,设置绿色通道专用标识标志,引导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优先快速通过。鲜活农产品品种范围,新鲜蔬菜包括1166个品种、新鲜水果包括742个品种、鲜活水产品包括8个品种、活的畜禽包括311个品种、新鲜的肉蛋奶包括7个品种,以及马铃薯、甘薯(红薯、白薯、山药、芋头)、鲜玉米、鲜花生。整车合法装载认定标准,对《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范围内的不同鲜活农产品混装的车辆,认定为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对目录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与目录范围外的其他农产品混装,且混装的其他农产品不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20%的车辆,比照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执行,对超限超载幅度不超过5%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合法装载车辆执行。
十一、农村沼气建设政策
继续在农户集中居住、新农村建设等地区,建设村级沼气集中供气站。大中型沼气工程要打破沼气工程与养殖场(养殖小区)、发酵原料与畜禽粪便的两个捆绑,加大规模化沼气生产厂的建设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和运营。具体补助政策如下:户用沼气,国家财政补助1300/处,省财政再补助500/处,合计1800/处。规模化畜禽粪便沼气治理工程,建设池容在100—200立方以下的沼气工程按不同建设规模和标准补助6—24万元/处;建设池容在200—300立方以下的沼气工程按不同建设规模和标准补助24—65万元/处;建设池容在500—1000立方以下的沼气工程按不同建设规模和标准补助95—155万元/处;建设池容在1000立方以上的沼气工程按不同建设标准补助180—190万元/处。秸秆沼气集中供气工程,省财政补助65万元/处。
十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
简化税收申报手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目前税务征管信息系统中没有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申报栏目,允许合作社在税收申报时,附合作社财务纸质报表,不需另做企业报表。
延长申报时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采取季度申报。
销售自产农产品的认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民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于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和非本社农民生产的农产品的界定,参照国税发〔199413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农产品,如税务机关无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的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政策执行。对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税务机关无证据证明非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赢余返还,为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所得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集体资产向社区股份合作社移交有关税费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移交财产,依法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有关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免费办理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对集体经济组织向社区股份合作社移交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免收相关税费。取消不合理的涉农基金(费)项目。对地方政府开征的收费、基金项目不符合规定的,各级税务部门不得代征;对代征的收费、基金项目,各级税务部门要主动对社会公开,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农民专业合作社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享受减免税优惠。农民个人实际出资(入股)的农民合作组织,其建造的打工楼出租收入,按照苏政办发〔2006136号文件规定的5%综合税率征收相关税收。
十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20141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整合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实行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120012个档次,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多缴多补。对参保缴费实行分档补贴,省定补贴标准为不低于每人每年30—50元,多缴多补。选择100—4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选择500—8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0元;选择900—12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50元。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2014年提为每人每月最低90元。
十四、农村教育有关政策
学前:设立学前教育省政府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全省平均资助面为各类幼儿园幼儿总数的10%。其中:苏南、苏中和苏北地区分别按8%10%12%的比例确定。
中小学:对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面发放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每生每年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即每生每天小学4元、初中5元,全省资助面为苏南6%、苏中8%、苏北10%
高中:加大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资助标准每人每年1500元,继续按苏南、苏中资助面10%、苏北资助面15%
中职: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学生,按照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免除学费。
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学生实习期间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其中:对实施“2+1”学制安排模式的,按照三年级免学费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对实施“2.5+0.5”学制安排模式的,按照三年级免学费人数75%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继续按每生每年1500元的标准发放。我省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平均按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后在校生的10%确定,苏南、苏中和苏北地区分别按8%10%12%确定。
在中央财政分担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的基础上,省财政按相应标准和比例与市县财政分担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具体为:省属学校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市、县属学校和民办学校由省财政与所属地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省财政对免学费资金按全日制学生每生每年2200元标准、非全日制涉农专业学生每生每年1200元的标准核定,对国家助学金按每生每年1500元的标准和相应资助学生比例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