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7日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从日本经验教训中得到的几点启示 (一)解决农业竞争力下降问题要立足长远 (二)更多地发挥市场力量的作用 农业与其他产业相比的确具有特殊性,需要国家给予较多的支持保护。需要注意的是,在支持保护的同时,要给市场留出足够空间。大米是日本最为重要和敏感的产品,在实行高边境保护的同时,也于1998年放弃了政府定价,2018年将放弃稻谷休耕政策,国内生产和流通的市场化程度大大提高。我国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已严重偏离2004年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初衷,过高的托市收购价造成生产过剩,也不利于优质优价。可考虑分两步走:第一步,降低预案启动的概率,通过降低最低收购价水平、收缩最低收购价政策覆盖的品种和地区范围,尽可能减少扭曲作用。第二步,取消最低收购价政策,在国家储备调节和65%的配额外关税保护下,实现国内生产和流通市场化。我国棉花、大豆、玉米已实现市场定价,但在生产者补贴的计算、发放方面仍需要进一步完善,以逐步降低对当期生产的影响。 (三)不失时机地推进农地规模经营 我国从1984年起就已允许农地流转,比日本的农地管制政策要宽松得多。但我国在户籍改革、农地整理等方面严重滞后,制约着农地经营规模的扩大。下一步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借鉴日本做法,以农地整合为抓手,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尤其要加大对土地集中连片整理、农地互换的支持力度,为机械化作业和规模化经营创造条件。二是拓宽新型经营主体和新型服务主体的培养渠道。引导有能力、有意愿的农民工返乡和有知识、爱农业的城市各类人员下乡发展现代农业。发挥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等的作用,特别是要鼓励农资生产商借助互联网向农业服务商转型,逐步形成竞争性的农业服务市场。三是深化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科学合理设置承包权与经营权的权能,既要促进农地流转,又要防止地租过快上涨。日本经济发达程度比我们高、人地矛盾比我们突出,但日本的农地租金一般仅折每亩200元—400元人民币。相比之下,我国农地租金确实过高,需要采取措施逐步降下来。 (四)以农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促进农业科技创新 日本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先后把促进增产、节省劳力、改善品质、智能化作为农业科技进步的方向,并集中资源进行攻关。目前日本在农业各领域均处于技术前沿。与日本相比,我国在农业科技创新上还有很大的追赶空间。从我国农业实际情况看,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综合效益和竞争力,对节省劳力、改善品质、绿色化、智能化技术都有迫切需求,这决定了我国农业科技创新应走复合型的道路,多目标并行。这需要较多的创新资源。为此,应加大财政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鼓励涉农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努力营造科研人员潜心研究的政策环境。 (作者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