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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10-20     浏览次数:     来源:

 

如皋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农民融资渠道,增加信贷支农力度,满足农业规模化经营的资金需求,根据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全省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的若干意见》苏委农发〔201219精神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银行对从事高效农业种养殖、农产品加工的农业竞争性领域市场主体发放的,以依法取得的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作为抵押的一种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借款申请人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及其成员、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粮食全托管服务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产业链上下游有供货合同关系的其他组织及农户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是指通过承包、流转或其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五条 提供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必须经依法登记;
(二)土地流转经营权必须经登记并取得《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
(三)土地流转经营权产权关系清晰;
(四)有合法的承包或流转经营协议和手续,流转经营有效期限不低于3年,且不超过二轮承包期限;
(五)经营土地没有改变农业用途。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提供抵押:
权属有争议的;
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明的;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被列入征收搬迁范围的,或三年内有征收搬迁计划的;
其他不符合抵押条件的。
 
第三章 贷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
 
第七条 借款人取得的抵押贷款必须用于农业生产、农业开发、农业经营,不得用于农业生产经营之外的用途。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所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认定价值的60%。
第九条  贷款期限根据生产周期和实际经营需求确定,但原则上不超过三年且不超过有效承包或流转经营期限。
第十条 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最低为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第四章 贷款流程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应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由村(居)委会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经办银行收到借款人申请后,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资产负债情况、收入支出情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等进行尽职调查,并由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会同经办银行、借款人,对拟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现场核实、价值认定,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及还款方式等。
第十三条 经调查符合贷款条件的,经办银行根据内部程序进行审查审批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共同到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经办银行根据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发放到借款人账户或借款人指定账户。
 
 
第五章  抵押物价值认定
 
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由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会同经办银行、借款人共同认定,并出具书面证明。
价值认定参考公式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经营权面积×每亩净收益(扣除流转金等)×剩余承包或流转年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也可由抵押双方协商确认。
 
第六章 抵押登记流程
 
第十六条  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由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办理。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表;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流转经营权证书、流转合同等
(三)抵押贷款申请表;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
(五)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身份证明要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六)抵押人交纳土地流转金的证明材料;
(七)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八)抵押登记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部门应于收到申请材料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登记手续,并向抵押权人出具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证明,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第十九条 抵押合同项下的贷款全部还清后,抵押人应及时持还款证明到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登记部门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所在镇(街道)农经部门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
第二十条  登记部门也可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确认的抵押物价值进行登记,不必要求另行进行评估。
 
第七章  抵押物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流转,登记部门不得为已办理登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银行和农经部门应加强对抵押物的监管,发现抵押人擅自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流转或抵押人经营不善的,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二十三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要求变更或注销抵押登记的,必须由抵押权人出具债务履行完毕或同意变更、注销的证明。
第二十四条 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抵押物的合法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
第二十五条  抵押权消灭的,应当注销抵押登记。
 
第八章 抵押物的处置
 
第二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作为抵押物的,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借款人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积极协助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处置。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其价款超出债权本息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抵押人清偿。清偿完债权人债务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债权人归还抵押人。
第二十七条 处置抵押物,可采取以下方式:
    流转。抵押权人依法通过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将抵押物进行流转,通过获取流转收益清偿贷款本息。
    变现。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依照协议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托管。抵押人无法正常经营时,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选择第三方对抵押土地托管运作,所得收益优先偿还债务。
    调解。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纠纷可向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申请调解。
诉讼。当抵押权人与借款人、抵押人不能通过协商、调解处置时,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已办理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明材料原件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材料按抵押贷款权证管理,由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明确专人负责,做好权证交接工作,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九条  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专属补偿基金。由本级财政计提,其额度为100万元。银行按照本级财政计提的专属补偿基金额度放大20倍发放贷款,单笔贷款不超过200万元。市财政局在经办银行设立财政专属补偿基金账户,实行专项管理,并与经办银行定期对账。
第三十条 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当贷款逾期率低于5%时,财政专属补偿基金承担80%贷款损失,经办银行承担20%;当贷款逾期率高于5%时,财政专属补偿基金承担20%贷款损失,经办银行承担80%,但财政承担不超过抵押贷款额5%的有限责任风险。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违约清偿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先从财政专属补偿基金中扣划,扣完为止;
(二)执行追偿回收款项,首先用于清偿借款人所欠银行债务及相关合理费用未代偿部分,其次用于归还财政专属补偿基金,多余部分退还给借款人。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银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先行试点的银行为如皋市农村商业银行,今后视试点情况向其他银行推开。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会同人民银行等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l.如皋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申请表
2.如皋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认定表
3.如皋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表
4.如皋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注销通知书
5.如皋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流程
 


附件1
如皋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申请表
受理支行:

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
 
证件号码/营业执照
 
经营地址
 
经营项目
 
申请额度(万元)
 
期限(月)
 
贷款用途
 
拟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情况
抵押人名称
 
共有人名称
 
土地坐落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
 
土地总面积(
 
其中抵押面积 (
 
申请人申明:
    本表填写内容以及本人提供的授信申请资料均真实,如有隐瞒或虚构,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同时本人授权你行调查人员查询、核实相关情况。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