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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农村集体养殖水面流转交易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4-11-21     浏览次数:     来源:

 

 
 
 
 
如皋市农村集体养殖水面流转交易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农村集体养殖水面流转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规模养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关于建立如皋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实施意见》(皋办〔2014〕92号)、《如皋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皋委农〔2014〕61号)、《如皋市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试行)》(皋委农〔2014〕62号)等的规定,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在如皋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进行的农村集体养殖水面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农村集体养殖水面流转交易,是指:
(一)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通过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养殖水面的流转交易的;
(二)属于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采取规模经营形式进行流转交易的;
(三)通过招标、竞价、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养殖水面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的;
(四)农村集体养殖水面依法再流转的。
第四条农村集体养殖水面流转交易,应当遵循依法、民主、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农村养殖水面流转交易,需遵循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接受市镇农经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交易条件
第六条农村养殖水面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集体养殖水面权属明晰,证明材料齐全有效;
(二)经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流转交易的;
(三)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具备相应的农业经营能力;
(四)流转项目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生态保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禁止流转交易:
(一)农村养殖水面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不利于重点承担保护重要生态功能的(生态湿地、饮用水源保护等);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使用的、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流转交易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原流转交易合同约定其它限制流转的。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八条农村集体养殖水面流转交易按“申请交易—审查受理—信息发布—受理报名—组织交易—成交确认—组织签约—交易鉴证—成交公告—登记备案”的一般程序进行。
第九条农村集体养殖水面流转交易的转出方和受让方,提交内容真实、合法有效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条农村集体养殖水面的转出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村产权交易转让申请表、信息发布申请书。
(二)转让方的声明与承诺。
(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如为集体(村、社区),需提供机构代码证、负责人身份证;如为农地股份合作社或公司,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章程、负责人身份证明、股东决议。如为个人,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
按所转让产权的类别分别提供其中之一或若干权属证明文件(所有权证、使用权证、承包经营权证、初次承包经营合同、农业知识产权类权利证明、股权证明等)。
(五)内部决策文件、同意转让的相关批文
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决议、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决议、主管部门的批文等。
涉及产权所有权权属变更的,还需提交评估报告和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材料。
涉及产权使用权权属变更的,还需提交产权所有权拥有者同意转让的书面材料。
涉及再次流转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原承包合同;原承包方同意再次流转的书面同意材料。
(六)转让标的基本情况的材料(如标的基本情况介绍,有无担保、查封、抵押、诉讼等权属限制的说明)。
(七)委托经纪人或中介机构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采取联合转让的,应提交联合转让各方签定的联合转让协议,并提交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办理转让相关事宜的推举书。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依据转出方提交的资料制作挂牌信息,分别在市农村产权所网站和所在地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养殖水面转出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出标的物基本情况、交易设定条件及相关需发布的信息(区位、面积、农户数量、产业布局规划、交通状况、基础设施、流转方式、流转期限、交易底价等);
(二)转出标的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三)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挂牌期间,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洽谈。
第十四条凡对转出标的有受让意向者,应在挂牌期间按规定到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履行报名手续并递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农村产权交易受让申请书》。
(二)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承诺。
(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如为个人,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如为集体(村、居、社区),提供机构代码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如为公司,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四)意向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五)符合转让方提出的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六)同意受让农村产权的证明。
如为集体(村、社区)应按规定形成同意受让决议;如为专业合作社,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章程、负责人身份证明、股东会议决议;如为公司按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提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需上级部门批准的,还应提供相应同意受让批复。
(七)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八)采取联合受让的,应提交联合受让各方签定的联合受让协议,并提交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办理受让相关事宜的推举书,以及相关文件材料。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五条挂牌期满,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对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进行登记,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的,出具受让方受让通知书,积极引导各方进行洽谈交易。
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协商交易的方式;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采取拍卖、招标、竞价等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采取拍卖方式交易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方式交易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确定受让方后,应签订成交确认书。在规定的期限内,交易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参照相关水域滩涂养殖合同文本,签订农村养殖水面流转交易合同,并由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并在鉴证机构方盖章,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十七条涉及权属变更的,交易双方应凭《产权交易鉴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农村集体养殖水面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养殖水面流转交易当事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进行交易,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第十九条在农村集体养殖水面流转交易的过程中,发生农村集体养殖水面流转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矛盾纠纷调处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试行)由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